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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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晚間十時五十分許,駕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三一九公里南向處(屬臺南縣新市鄉路段),經警查獲其持有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二.三公克),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七四號為不起訴處分;而前揭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二.三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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