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八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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