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告 田禎堂
游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禎榮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游禎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