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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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宏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受刑人經檢察官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詢問受刑人後,受刑人回覆詢問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公共危險及詐欺(同一詐欺集團)、其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雅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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