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2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黃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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