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告 田禎堂
游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 律師被告 游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有部分各4分之1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萬7,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大湖鄉栗林南段)公告現值(元/㎡)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9地號土地630元80.522/42萬5,364元21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8萬5,000元2/49萬2,500元合計11萬7,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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