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上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二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上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二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