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8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謝汶珊
被   告  曹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044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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