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被 告 張慶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