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寶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欣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
,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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