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簡字第4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林振暉
被   告 陳 魏玉燕
       陳春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 陳魏玉燕 應就被繼承人 陳春良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辦理繼承
登記。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按附表編號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 陳錦藏 積欠訴外人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
利克公司)新臺幣(下同)187,282元及利息未清償,此有本
院所核發96年度執字第26561號債權憑證可憑。嗣於民國98
年6月1日歐利克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遺產)原為訴外人 陳景枝 所有,
嗣陳景枝死亡後,系爭遺產由其配偶即被告陳魏玉燕,其子
即陳錦藏、訴外人陳春良、被告陳春結所繼承,並以繼承為
原因,於95年9月21日登記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所
示。另陳春良於102年7月17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母即被告
陳魏玉燕繼承,然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法請求被告
陳魏玉燕就陳春良所遺之遺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查陳錦藏、被告陳魏玉燕、陳春結早於95年、102年間公同
共有系爭土地,自得隨時依法訴請分割,惟迄原告取得執行
名義,渠等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權利,足徵渠等確有怠於行
使遺產分割權利而致原告無法就其分得部分取償之事實。為
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影響兩造權益,並為保全原告之債權,
爰依民法第759條、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陳錦藏
請被告陳魏玉燕、陳春結就陳春良所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權
利範圍1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再就系爭土地分割遺產等語。
(四)爰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64條前段等規定,代位陳錦藏
訴請就系爭遺產予以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
約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公證人公證信函、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及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影本
等件為證,且未據被告到廠或具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故於系爭
遺產未分割前屬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無法據以執行,顯有
提起本訴之必要;又系爭遺產既有前述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情
形,則原告代位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訴請被告陳魏玉燕就
被繼承人陳春良所遺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再者,系爭遺產核無法定禁止分
割之事由,被代位人陳錦藏與被告復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
是原告代位請求判決分割,即與前開規定,洵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系爭遺產現係陳錦藏與被告等人公同共有狀態,已
如前述,是原告請求依被告及陳錦藏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取得,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尚堪採用。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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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田尾鄉│ 饒平厝 │0557-│469│陳魏玉燕、陳春良、│陳魏玉燕按應有部分│
│││││0002││陳春結、 陳錦藏公 同│1/2、陳春結按應有│
│││││││共有全部│部分1/4、陳錦藏按│
││││││││應有部分1/4分別共│
││││││││有取得(註:陳錦藏│
││││││││訴訟費用由原告代為│
││││││││負擔)│
├─┼───┼────┼───┼───┼────┼─────────┼─────────┤
│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厝│0568-│752│陳魏玉燕、陳春良、│陳魏玉燕按應有部分│
│││││0013││、陳春結、陳錦藏公│192/1504、陳春結按│
│││││││同共有應有部分│應有部分192/3008、│
│││││││192/752│陳錦藏按應有部分│
││││││││192/3008分別共有│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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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彰化縣│田尾鄉│饒平厝│0568-│582│陳魏玉燕、陳春良、│陳魏玉燕按應有部分│
│││││0014││陳春結、陳錦藏公同│388/1164、陳春結按│
│││││││共有應有部分│應有部分388/2328、│
│││││││388/582│陳錦藏按應有部分│
││││││││388/2328分別共有取│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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