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3號原告 賴正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檢附「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裁決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國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