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6號抗告人 李宜珊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目前業經法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請求法院暫予停止執行,並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
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由抗告人設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抗告人自104年8月20日起至134年8月20日止,對相對人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債務承擔契約。而抗告人於104年8月20日向相對人借款950萬元,並簽訂房貸契約,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經相對人催告後或通知後,相對人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抗告人自108年3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上開契約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抗告人尚欠本金
858萬9,536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故依兩造間前開消費借貸、物之擔保之法律關係,相對人應得就系爭不動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借款契約、系爭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為證(見司拍卷卷第11頁至第27頁、第39頁至第43頁),而形式上觀之該等證據資料,核與相對人所述相符,堪認相對人上開主張並非無稽,是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拍字第66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核無違誤。
㈡至抗告人固主張其業經法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請求法院停
止執行等云云,惟查,本件抗告人雖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然本件債務係具有物之擔保之債權,已如前述,是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但書規定,該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效力,並不影響相對人得以系爭抵押權為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況系爭裁定為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裁定,其法律效果為得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至實際是否開啟執行程序仍需待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執系爭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抗告人於此即逕為主張應予停止執行,於法自有未合,從而,抗告人上開主張自非可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委任律師代理、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張雅筑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182│4,413│39/10000│└─┴────┴────┴───┴────┴────────┴──────┘┌─┬───┬──────────────┬─────────┬─────┐│編│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市○○區○○路二段245巷│總面積:77.93│全部│││板橋區│101號│一層:38.27││││3762建││儲藏室:3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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