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柏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柏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趙柏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8年
7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蔡鴻仁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