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6號
聲請人
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
即被告 鮑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再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鮑春生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相對人劉少卿住所地則在桃園市○○區○○路○○○○○村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