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6號

聲請人

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

即被告 鮑春生

劉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再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鮑春生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相對人劉少卿住所地則在桃園市○○區○○路○○○○○村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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