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65號
原 告 江宏倫
上原告與被告 劉展榮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提解被告劉展榮至
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貳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亦不為墊支時,視
為合意停止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提解
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