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許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志 、 陳中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