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年十月八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伍萬伍仟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叁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胡文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