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7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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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714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78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依牴觸憲法而無效之憲法訴訟法相關
規定作成,不適用憲法規定,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上之釋憲
權,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請求司法院暫停適用憲
法訴訟法,並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
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
,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