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家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寶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已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金之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台端台新銀行交易明細,無法看出民國112年10月25日轉出之100萬元及113年2月6日轉出之50萬元係匯入何人帳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