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提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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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抗字第2號

抗告人A01

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114年度家提字第7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費,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

法官姜麗香

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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