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4日,分別(一)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以每月為1期,前36期為寬限期,僅付利息不還本金,寬限期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息
0.875%機動調整;(二)向原告借款1,13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以每月為1期,前36期為寬限期,僅付利息不還本金,寬限期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前12個月按固定年利率2.55%計算利息,嗣後按原告定儲利率加年息1.56%機動調整;(三)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24日起至96年11月24日止,以每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前12個月按固定年利率2.55%計算利息,嗣後按原告定儲利率加年息
1.56%機動調整。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4年10月24日起,第3筆借款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增補契約書、放款利率查詢單、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本件被告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利率│違約金│││││││├──┼───────┼─────┼───┼───────────┤│1│2,000,000元│自94年11月│年息│自9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24日起至清│2.8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按││,按左開利率10%,逾期││││右開利率計││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算。││率20%計算。│├──┼───────┼─────┼───┼───────────┤│2│1,130,000元│自94年11月│年息│自9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24日起至清│3.39%│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按││,按左開利率10%,逾期││││右開利率計││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算。││率20%計算。│├──┼───────┼─────┼───┼───────────┤│3│119,422元│自94年10月│年息│自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24日起至清│2.55%│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按││,按左開利率10%,逾期││││右開利率計││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算。││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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