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錫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楊文德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參萬零陸佰元│CK五四二一九二│││││限公司基隆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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