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乙○○○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乙○○○之越南住居所)。
二、被告乙○○○之入出境資料。
三、原告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被告及兩名子女部分)。
四、如被告乙○○○業已出境,請速將起訴狀繕本翻譯成越南文送交到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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