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呂恢鶯 即良程工程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成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