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4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5││├──┼───────────────┼──────────────┼────┼───┼────┼───┤│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9││├──┼───────────────┼──────────────┼────┼───┼────┼───┤│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9││├──┼───────────────┼──────────────┼────┼───┼────┼───┤│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47││├──┼───────────────┼──────────────┼────┼───┼────┼───┤│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94││├──┼───────────────┼──────────────┼────┼───┼────┼───┤│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