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4│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5│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C-0000000-0││1│100││├──┼───────────────┼──────────────┼────┼───┼────┼───┤│00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C-0000000-0││1│100││├──┼───────────────┼──────────────┼────┼───┼────┼───┤│007│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300││├──┼───────────────┼──────────────┼────┼───┼────┼───┤│009│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50││├──┼───────────────┼──────────────┼────┼───┼────┼───┤│010│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92││├──┼───────────────┼──────────────┼────┼───┼────┼───┤│01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36││├──┼───────────────┼──────────────┼────┼───┼────┼───┤│01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73││├──┼───────────────┼──────────────┼────┼───┼────┼───┤│01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7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