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有機可尋企業社即 何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
,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反訴部分之上
訴利益為146,5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共5,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