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明通 等人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蔡明通、 陳文正陳文斌
陳文慧劉靜宜 等間就坐落嘉義縣○○市○○段○○○號土地
,於民國90年11月8日所設定登記的新臺幣150,000元的抵押
權應予塗銷。但是,本件聲請人於108年9月27日向本院就塗
銷抵押權等事件聲請調解,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而相對
人陳文慧已於107年4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陳文慧已死亡無當
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認不
能調解,依照前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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