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011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余啟瑞
被   告  翁振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 陸佰 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BA
YUFAKNA(印尼籍,護照號碼:*****146)之薪資,經本院
執行處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及107年12月28日核發107年
度司執如字第77277號執行命令,命扣押BAYUFAKNA任職於
被告每月應領薪資逾越新臺幣(下同)1萬7,262元部分,
在債權金額為4萬8,349元,及自107年9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執
行費用391元之範圍內,移轉予原告,而BAYUFAKNA及被告
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又原告債權金額為4萬8,349
元,及自107年9月20日起至108年8月20日之利息為
4,283元,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391元,總應還款
金額為5萬3,523元,扣除BAYUFAKNA已清償6,907元後,
尚積欠4萬6,616元。BAYUFAKNA任職於被告,業已受僱9
個月(自107年12月起至108年8月止),可扣押款共計5
萬2,542元(計算式:〈2萬3,100-1萬7,262〉×9=5
萬2,542),故被告應將扣押款4萬6,616元移轉予原告,
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4萬6,616元。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執行命
令、債權計算書、勞動契約、基本工資公告等件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應屬有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萬6,616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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