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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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廖永源 即 廖國銘 之繼承人
廖羅貴美 即廖國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