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康啓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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