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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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96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五百七十六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一百二十一年七月十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聲請人借款四百八十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二百四十期,按期以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乙○○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3,928,4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6年度拍字第49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翠湖││四九四│建│││598.54│34/598││├──┼───┼────┼────┼────┼───────┼─┼──┼──┼──────┼─────────┼──────┤│002│新竹││翠湖││四九四─五│建│││77.05│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1│新竹市○○○○段49│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206.02│陽台│34.3│平方公│全部│││││湖路1229│4-5地號│土造、五│44.95│26.22│44.95│44.95│44.95││││尺││││││巷1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