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李瑞章(下稱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表:受刑人李瑞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年6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718號│99年度偵緝字第77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年度偵字第││││││2104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5號│99年度簡上字第976號│││├───┼─────────────┼─────────────┼─────────────┤││判決日│100年2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期│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5號│99年度簡上字第976號│││├───┼─────────────┼─────────────┼─────────────┤││確定日│100年3月28日│100年1月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89│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號│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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