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林清源(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八○號、一百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表:受刑人林清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9年8月4日│99年7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54號│99年度毒偵字第420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80號│100年度易字第668號│││├───┼─────────────┼─────────────┼─────────────┤││判決日│99年10月27日│100年3月2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80號│100年度易字第668號│││├───┼─────────────┼─────────────┼─────────────┤││確定日│99年11月15日│100年4月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416│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693││││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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