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是夫妻關係。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南縣○○鄉○○村○○路○段○○○○巷○○號住所房間內,以徒手毆打其妻甲○○,致甲○○受有左頭頂瘀腫、右眼外側瘀腫、左後頭部瘀腫、頸部挫傷、左手臂挫傷、左手腕挫傷瘀腫、右手腕挫傷、右手第五指瘀腫、右臂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