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驗前毛重貳點肆伍公克、驗後毛重貳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並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七年九月廿九日編號:P0000000號之檢驗報告單在卷可稽,是以如文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藍家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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