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及吸管一支,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開扣押之吸食器一組及吸管一支,均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器具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唐照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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