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弄16號(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月15日│3月15日│7月│7年6月│7年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月││年6月│├─────────┼────┬────┼─────┼────┬────┤│犯罪日期│96.02.01│96.02.15│96.07.26│96.07.22│96.07.23│├─────────┼────┴────┼─────┼────┴────┤│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6│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285、376號│第997號│第4974、5427號│├──┬──────┼─────────┼─────┼─────────┤│最後│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398號│96年度易字│97年度上訴字第2756│││││第872號│號││├──────┼─────────┼─────┼─────────┤││判決日期│96.08.02│96.12.10│98.04.09│├──┼──────┼─────────┼─────┼─────────┤││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398號│96年度易字│98年度台上字第3308│││││第872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08.24│97.01.07│98.06.11│├──┴──────┼─────────┼─────┼─────────┤│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7│苗栗地檢98年度執他│││96年度執字第2103號│年度執字第│字第480號││││820號├─────────┤││││中高分檢98年度執戊│││││字第88號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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