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二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之解釋意旨,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次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是本案所定之應執行刑雖超過6個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及聲請易科罰金標準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保安處分/褫奪│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公權)│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7.02.14│97.03.13│97.03.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584號│97年度偵字第2998號│97年度偵字第299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21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6│98.01.20│98.01.20│├─┼──────┼───────────┼───────────┼───────────┤││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21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2│98.02.12│98.02.12│├─┴──────┼───────────┼───────────┼───────────┤│所犯法條│刑法第216、210、212、│刑法第216、210、212、│刑法第216、210、212、│││339條第1項│218條│218條│├────────┼───────────┼───────────┼───────────┤│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助字第222號(│98年度執字第1423號│98年度執字第1423號│││臺中地檢98執367)│││└────────┴───────────┴───────────┴───────────┘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