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四號
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被告乙○○被告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己○○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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