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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