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威亞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威亞有限公司、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威亞有限公司及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6年11月26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7年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3月31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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