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至少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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