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告AC000-B113115( 戊女 )
被告 蔡侁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114年4月10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
法官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瑄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