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侁甫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
法官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瑄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侁甫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
法官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瑄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