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侁甫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

法官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瑄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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