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陳一明

被告 劉弘澤

楊文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