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2號原告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昱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於96年3月12日以被告舉發原告所有第137431號「安全帽通風散熱構造」新型專利之專利舉發案件審定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其後上開規定既於97年7月1日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田玉芬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