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明人即上訴人張 劉六妹 之繼承人戊○
丙○
乙○
己○
丁○辛○○○
庚○甲○○○
卯○
寅○
子○
癸○
丑○右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壬○○間租佃爭議事件,聲明上訴人 張劉六妹 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聲明人為上訴人張劉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本件上訴人張劉六妹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聲明人戊○○以次十三人已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張劉六妹之繼承系統表暨相關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自應由上開聲明人為上訴人張劉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