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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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贄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